本报华沙7月9日电(记者齐全生)为具体规范和划分保护文化古迹的责任,波兰文化和民族遗产部近日提出一部法规草案,规定国家只负责对文化古迹的“保护”,所有权归个人后的主人则负责“照管”。
波兰城乡各类文化古迹、博物馆众多,实行“再私有化”之后,其所有权许多已归还个人,由于责任不清,有大量古迹,特别是行宫、庭院建筑缺乏维修或遭人为破坏受损严重。根据新的规定,国家除对列入清单的重要古迹建筑的维护和管理继续完全负责之外,对其他古迹建筑只负责木结构的修缮费用。如古迹建筑的主人无力承担维护费用,可以向国家申请财政资助,但仍需承负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。对破坏文物和古迹建筑的行为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3个月到5年的监禁。